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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交易公告】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事业发展中心4台机动车辆整体转让项目信息披露 (有附件)

项目地区:黑龙江 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1

项目名称 【已隐藏】4台机动车辆整体转让 项目编号 [2026]哈产交SW096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8-21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9-03 转让方申请与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资产或资源,并委托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哈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本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本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转让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获得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材料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已隐藏】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本转让方义务。 5、本转让方负责对委托公开挂牌转让项目基本条款的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6、本次转让资产如涉及权属过户,转让标的竞价结束后,本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相关权属过户。 7、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8、【已隐藏】【已隐藏】,转让的资产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履行完毕转让资产前置所需的所有审批(包含评估备案)及内部决策程序,本次转让行为合法依规、符合规范。   标的概况 标的情况 1、本次整体转让的4台机动车辆均无重大事故,检车有效期过期及交强险过期,车辆详情见标的目录。 2、车辆交割日前车辆所欠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割后车辆所欠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所有已经查实的车辆违章罚款及扣分工作转让方均已处理完毕,车辆交割前如出现新的车辆违章罚款及扣分继续由转让方进行处置。 3、自公告发布日起至公告结束期间转让方负责车辆的展示,保证以车辆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地进行展示,如出现任何问题由转让方承担责任,转让方保证各意向受让方均可到场了解车辆情况。 4、【已隐藏】。【已隐藏】行使,【已隐藏】和车辆所有人负责配合过户并提供相关手续,【已隐藏】承担。 5、车辆以现状进行展示和移交,车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请意向受让方根据车辆展示时的现状自行咨询相关部门了解过户事宜及条件,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已了解过户的事宜及条件,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作任何承诺。 6、所有标的最终以交割时转让方现场指认为准,移交中出现的问题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解决,在与受让方签署车辆转让 《协议书》后,转让方将与受让方一并前往办理车辆更名过户手续,具体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需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包括按规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各种税、费)。 7、本次转让的车辆原有机动车号牌在办理更名过户时由相关部门收回,重新换发新的机动车号牌。 8、本次转让的机动车辆未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视同未交纳车辆购置税,转让成交后由受让方承担车辆购置税。 9、转让方承诺在更名过户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再行交付车辆,如转让方在更名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前将车辆交付受让方,由此产生了的一切问题由转让方承担。 10、转让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不实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11、本次转让的车辆检车有效期均已过期,竞价结束后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检车费、过户费用、相关滞纳金等一切费用,如转让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更名过户,由转让方承担上述费用。 12、本次转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均已过期。竞价结束后,该车辆由受让方补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承担滞纳金等相关一切费用后再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如转让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更名过户,由转让方承担上述费用。 13、根据黑正大阳光评报字[2026]第055号评估报告显示“4台车辆尚可使用,但闲置时间较长,整体状况较差,可能存在需要检修的情况”。 14、转让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不实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标的名称 4台机动车辆整体转让 转让底价 130600.00元 评估情况 评估值 130600.00元 评估基准日 2026-05-08 评估机构 【已隐藏】 评估报告编号 黑正大阳光评报字[2026]第055号 核准或备案机构 标的清单 详见下方附件下载:转让标的目录 瑕疵说明、重大事项提示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已隐藏】【已隐藏】,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已隐藏】,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应至现场仔细、认真勘察,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 做出客观判断,【已隐藏】【已隐藏】。 3、【已隐藏】【已隐藏】,但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 进行了全部揭示。公告内容由转让方提供,【已隐藏】【已隐藏】,仅供参考,【已隐藏】【已隐藏】,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证。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 或转让方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4、转让方规定时间内,各意向受让方均应到现场了解标的情况,转让方负责对标的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地进行展示,在展示期间所出现 的任何问题由转让方负责承担,意向受让方于现场查看时签署现场查看确认书,报名时提交至哈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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